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毛妍懿、黃庭安、呂明龍
- 法定代理人潘銀來
- 原告董建佑
- 被告張嘉益、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5號 原 告 董建佑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被 告 張嘉益 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銀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2號,嗣後改分為114年度交簡字第1566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庭安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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