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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億芳蔡旻穎許欣如

原告
李應福
原告
李淑蕙
原告
李裕聰
原告
李唯剛
原告
李裕昌
原告
李裕銘
原告
李淑娟
原告
李裕欽
原告
李若葳
被告
劉俊毅
被告
品福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信成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66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俊毅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劉俊毅、品福交通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品福交通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等主張其係被告劉俊毅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許欣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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