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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勞安訴字第4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姚怡菁黃志皓黄筠雅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恆佳碩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佳昕
被告
鄭憲聰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楊嘉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恆佳碩企業有限公司、鄭憲聰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因被告恆佳碩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鄭佳昕、被告鄭憲聰於本院均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等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等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黄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勞安訴字第4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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