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姚怡菁
- 法定代理人廖世芳
- 原告許皓博
- 被告陳盈珊、丁竑睿、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12號 原 告 許皓博 被 告 陳盈珊 丁竑睿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芳 上列被告陳盈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696號),經原告對上列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盈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 審易字第696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依上說明,本院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管轄錯誤之諭知,而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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