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24號
- 原告
- 李月秀
- 被告
- 柯冠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6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等之犯行,業經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611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依上開規定,原告就被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均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