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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34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陳俞璇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詠茜
選任辯護人
王銘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謝詠茜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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