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4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狄建洪舒芸林于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子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465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智簡字第32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就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均詳如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115年1月15日所為114年度智易字第4號判決及裁定(下合稱原判決)所載,另補充判決如後。

二、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沒收屬於獨立法律效果,得為補充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2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19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2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案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卷附之鑑定意見書在卷可稽,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原判決就上開物品漏未宣告沒收,爰予以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補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梁詠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倪茂益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洪舒芸

                  法 官 林于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智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