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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69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姚怡菁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谷祖斌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0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谷祖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現金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6行「見吳氏幸所有、置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錢包無人看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打開機車坐墊的鋼鎖,上揭錢包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28000元,已發還8000元)」更正為「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徒手扳開機車座墊鋼索方式開啟座墊後,再竊取吳氏幸所有、置放於車廂內背包裡之現金新臺幣28,000元(其中8, 000元業已發還)」、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㈣「竊盜案照片擷取圖片15張」應更正為「監視器畫面擷取圖片、現場及查獲照片共15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谷祖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審酌被告行竊之動機及手段,得手財物為現金新臺幣(下同)28,000元,其中8,000元嗣發還予告訴人吳氏幸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其犯罪所生之部分損害未獲填補;兼考量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有多次竊盜前科之品行資料,再衡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竊得現金28,000元,為其犯罪所得,其中8000元部分業已返還告訴人,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餘20,000元既未扣案,復未賠償或返還予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0205號
  被   告 谷祖斌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谷祖斌於民國114年4月6日9時1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000號四海豆漿店前,見
    吳氏幸所有、置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錢包無人看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徒手打開機車坐墊的鋼鎖,並竊取上揭錢包1個(內有現金
    新臺幣「下同」28000元,已發還8000元),得手後隨即騎車離
    去。嗣吳氏幸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氏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谷祖斌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吳氏幸於警詢之指訴。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各1份。
 ㈣竊盜案照片擷取圖片1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本件未扣
    案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
    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謝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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