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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105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許欣如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子銘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523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緝字第2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廖子銘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興旺計程車客運服業有限公司」更正為「興旺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有限公司」;證據部分增加「被告廖子銘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廖子銘向告訴人興旺公司承租車輛,竟拒不返還而率爾將車輛侵占入己,足見法紀觀念淡薄並漠視他人財產權益,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財物之價值及期間之長短等情節;兼衡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無人需其扶養、現與配偶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已於案發後1年自行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返還告訴人,此經本院當庭撥打告訴代理人何晉昌電話確認,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共識,或予以適度賠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被告侵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業已將上開車輛返還與告訴人,均如前述,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2523號
  被   告 廖子銘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子銘於民國111年1月13日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
    「興旺計程車客運服業有限公司」(下稱興旺公司),就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訂立租車契約書,約定每日租
    金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口頭約定還車日期為同月15
    日。詎廖子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
    拒不返還上開車輛予興旺公司,而侵占入己。
二、案經興旺公司告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子銘於偵查中之供述 1.與告訴人興旺公司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成立租車契約,約定租用時間為2日之事實。 2.否認有侵占之犯行,辯稱:後來我有跟車行說要再延1、2週,我是直接打電話給老闆云云。 2 告訴代理人何晉昌於偵查中之指訴 被告全部犯罪事實。 3 租車契約書、存證信函 1.佐證被告與告訴人興旺公司成立租車契約之事實。 2.佐證被告不返還車輛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張 家 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 安 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105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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