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499、2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呂明龍

  • 當事人
    蔡仁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499、2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仁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708 、720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審易字第703、745號),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 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114年度偵字第7201號起訴書(如附件二)犯罪事實 欄第7行「拔釘器1支」更正為「翹棍1支」;2份起訴書(如附件一、二)之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均補充「被告A03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一、二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A03如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如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二)被告如附件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所示攜帶兇器竊盜未遂、毀損他人物品之行為,是基於同一竊盜之犯罪目的所為,且具有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可評價為刑法上一行為,是被告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斷。 (三)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四)被告如附件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所示犯行,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惟尚未生犯罪之結果,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仍不知自省,貪圖不法利益,徒手竊取被害人山隆加油站管領之財物,致被害人受有新臺幣(下同)2,900元之財產損失,又持翹棍破壞告訴人竑穗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管理之停車場繳費機面板,欲竊取繳費機臺內財物;犯後雖始終坦承全部犯行,然並未與上開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上開被害人、告訴人所受損害,是其犯罪所生損害並無任何彌補;兼衡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另案入監前在工地工作,日薪1,200 元,未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現由其單獨扶養,其入監前 與父母、手足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按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89號、110年度台 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所犯上開 犯行,雖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其於本案被訴各罪均尚未確定,佐以其另因數案經判處罪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從而,本案不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沒收: (一)被告如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所示竊盜犯行所得之現金2,900元,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 或賠償被害人山隆加油站,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在其該次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如附件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所示犯行所用之翹棍1支, 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於另案聲請沒收,且經本院以114年度審易字第189、380號判 決宣告沒收,有橋頭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742號 起訴書及上開判決可憑(114年度偵字第7201號卷第95至100頁,114年度審易字第745號卷第53至70頁),為避免重複宣告沒收,爰不另就上開翹棍1支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A01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潘維欣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行 所犯罪名及所處之刑 1 附件一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6708號)犯罪事實 A03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件二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7201號)犯罪事實 A03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一: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6708號被   告 A03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 2月2日15時1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山隆加油站,假借換錢之名義 ,趁加油員曾霆祐點收硬幣、疏於看管時,徒手竊取放置在加油站島屋腰包內之現金新臺幣2,9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 上開機車離去。嗣曾霆祐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被告A03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曾霆祐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8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本件未扣案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 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檢 察 官 陳盈辰 附件二: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7201號被   告 A03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毀損及攜 帶兇器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2日21時57分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竑穗公司)所管理位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福 利中心彌陀中正東店之停車場內,並趁無人看管之際,先持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拔釘器1支(未扣案),欲撬開自動繳費機 竊取其內財物,惟因無法撬開繳費機而未果,致自動繳費機下門(面板)毀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竑穗公司。嗣因A03無法破壞繳費機之錢箱而未遂,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離現 場。 二、案經竑穗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竑穗公司、告訴代理人A02於警詢時之指述 同上 3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及毀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同上。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 款攜帶兇 器竊盜未遂罪嫌、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被告以一行為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論處。 三、沒收: 未扣案之拔釘器1支,雖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惟上開物品現由另案扣案中(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742號起訴書),且為他案證物,為避 免執行程序耗費,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檢 察 官 曾 財 和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