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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652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洪欣昇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哲昀
輔佐人
林錦平
指定辯護人
吳武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第1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424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A03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起訴書第1項第2至3行原記載「A03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更正為「A03竟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

㈡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記載,予以刪除(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當庭更正)。

㈢證據部分增列「被告A03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書雖漏未論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惟此部分與起訴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本院於準備程序已告知被告尚涉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訴卷第88頁),使被告有答辯之機會,對其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妨礙,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犯行併予審理。

㈡被告非法利用告訴人A01之姓名及臉部照片註冊臉書帳號「A01(李結紮)」,並多次使用該臉書帳號發佈貼文之行為,係在相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之複數舉動,其犯意單一且侵害同一法益,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未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竟意圖損害告訴人之利益,冒用告訴人之姓名及臉部照片註冊臉書帳號,並多次使用該臉書帳號發文,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雖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調解並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及告訴人受損害之程度。兼衡以被告有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紀錄,暨其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家庭生活及身心障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提起公訴,檢察官曾馨儀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淨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續字第116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臺灣高
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發回續行偵查,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所涉其餘恐嚇及偽造文書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與A01原係男女朋友,雙方因故分手,A03竟基於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4日,冒用A01之名義註冊臉
    書帳號「A01(李結紮)」並使用A01之臉部照片作為該帳號
    之照片,並於110年1月4日至111年1月7日間,以前開帳號製
    作其同時交往小三小四小五、性侵、四處騙炮、興趣是外遇
    及拍性愛影片收藏等內容之貼文,並張貼在臉書網站網頁上
    而行使之(各次行為日期及貼文內容詳如附表所示),足以
    生損害於A01。
二、案經A01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供稱:我有註冊A01(李結紮)之臉書帳號發表附表所示文字,我一氣之下做了這些事情。且這不是不實的訊息,我會認為應該要讓大家知道A01是怎樣的人,他的親朋好友都以為他很紳士。我是要提醒其他女生不要像我一樣成為受害人,我沒有想到會假冒告訴人的身分等語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稱: 被告冒用我的名義及我的照片作為臉書帳號照片,註冊一個臉書帳號「A01(李結紮)」等語之事實。 3 臉書「A01」帳號截圖、附表所示各篇貼文畫面截圖 證明:被告冒用告訴人名義,註冊臉書帳號,並張貼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之貼文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被告如附表編號2、3及6、7、8所示之
    犯行,係於同一日期張貼文章,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被告如附表所示於不同日期所為之貼文行為,犯意各別,
    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冒用告訴人名義張貼文章之內容,
    係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
    。惟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
    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已當庭表示對妨害名譽部分撤回
    告訴,表示不再追究,有本署113年8月27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
    可稽。然此部分與前開起訴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俐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韻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時間 文字內容 備註/ 告證編號 1 110年1月4日 A01(李結紮) 簡介 興趣是擔任永旭羽球隊長、外遇 + 拍性愛影片蒐藏 告證2-1 2 111年1月7日 … 李設計拍性愛影片蒐藏,跟他騙人後拒絕道歉瘋狂提告的淫魔影像慢慢褪去,希望隔天醒來,一切均安,若要唯美,乾脆尚寐無吪罷。/ 文筆拙劣Mr.低學歷 有感於2021年暮冬 … A01利用我家赤貧需要錢財, 屢提「錢能解決是小事」 我答「不我寧願撿垃圾」 鍥而不捨他再提「你要多少錢 五十萬夠不夠 小錢我可以」 我答「我要的是道歉 你瘋了嗎」 多日又提「以後就沒機會和解了喔 你要多少直接說 不要我就封鎖了喔」 我答「那照你先前提的可以嗎?」 他以此告訴我父母、告訴他的笨助理、告訴記者 我在勒索!勒索!仙人跳! (哪位仙人跳冒雨幫你未成年兒子李亞倫從台南借地下錢莊到左營交給他,再獨自深夜踅返橋頭歸處。手腳到時砍我的,你兒食髓知味還要我借銀行,當我八抓魚手足多欠砍?) … 告證2-2 3 111年1月7日 假可以生 假未婚 假沒生過孩子 假單身 太監A01業務嘴說的話沒有一件可以信 告證2-3 4 110年11月22日 我助理ㄓㄧ 很正正吼 … 跟我好像 嘻嘻 告證2-4 5 110年5月10日 請問,友人2020年 被某老闆以單身身份熱烈追求後要求發展地下戀情, 後來友人發現老闆非單身有小三+老婆+小四 只能提供小三那方的說詞來佐證, 如此的外遇事件,貴所能處理嗎? … 我結紮了 汪汪汪 告證2-5 6 110年5月8日 看不出來像73年次的 告證2-6 7 110年5月8日 蛋蛋很好吃 歡迎台南採買 … 這邊 所長的蛋都在這邊 告證2-7 8 110年5月8日 在處理外遇方面 真心推薦永旭 古錐 他們真的業界無人能敵 … 結紮是很方便不戴套玩 不過下次還是不要掰說結紮還可以生 告證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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