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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4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毛妍懿黃庭安黃逸寧

原告
瓦拉康企業社即岳文揚
被告
蔡岳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簡字第5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岳倫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瓦拉康企業社即岳文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庭安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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