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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毛妍懿黃庭安黃逸寧

  • 原告
    瓦拉康企業社即岳文揚法人
  • 被告
    蔡岳倫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47號 原 告 瓦拉康企業社即岳文揚 被 告 蔡岳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簡字第5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岳倫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瓦拉康企業社即岳文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庭安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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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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