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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8號

聲請沒入保証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狄建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受刑人
林明發

具 保 人 白雪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113年度執字第5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白雪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林明發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具保人白雪屏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後,並經法院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命被告提出5萬元保證金,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之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被告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798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並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復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各該刑事裁判暨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因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之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狄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98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証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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