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和正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和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和正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及4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8月29日及前揭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9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64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00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70日及拘役55日,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