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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億芳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姚振榮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姚振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振榮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並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3年29日及前揭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7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易字第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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