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仕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仕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仕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其中4月已執行完畢)、6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4月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54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