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0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聯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兼被告
- 黃柏榮
- 被告
- 顏成壕
- 被告
- 粧研工藝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文堂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張賜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聯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柏榮、嚴成壕、粧研工藝貿易有限公司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準備程序自白認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