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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0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億芳林婉昀洪柏鑫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聯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黃柏榮
被告
顏成壕
被告
粧研工藝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文堂
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聯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柏榮、嚴成壕、粧研工藝貿易有限公司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準備程序自白認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洪柏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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