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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毛妍懿簡祥紋簡汶珊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志強
選任辯護人
連家緯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535號、114年度偵字第60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5年1月15日114年度訴字第471號關於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志強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以114年度訴字第47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上開案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簡祥紋

                 法 官 簡汶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可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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