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1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志強
- 選任辯護人
- 連家緯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535號、114年度偵字第60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5年1月15日114年度訴字第471號關於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志強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以114年度訴字第47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上開案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