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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3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志皓方佳蓮呂典樺

原告
陳國哲
被告
朱哲霖

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

易字第175號為無罪諭知在案,然經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為憑(附民卷第6頁),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呂典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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