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32號
- 原告
- 陳國哲
- 被告
- 朱哲霖
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
易字第175號為無罪諭知在案,然經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為憑(附民卷第6頁),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附民字第432號
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
易字第175號為無罪諭知在案,然經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為憑(附民卷第6頁),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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