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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4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狄建洪舒芸林于渟

原告
張弘靜
被告
蕭蔡淑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蕭蔡淑真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以114年度訴字第34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張弘靜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洪舒芸

                  法 官 林于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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