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46號
- 原告
- 張弘靜
- 被告
- 蕭蔡淑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蕭蔡淑真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以114年度訴字第34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張弘靜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