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340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瑞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蘇林美麗告訴被告洪瑞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查,依照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6467號
被 告 洪瑞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瑞峯明知未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不得駕車,仍於民國114年9
月18日5時30分許,無照騎乘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
高雄市路○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中華門市由北往南方向起駛
,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
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依當時天候
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
好等情,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撞上沿
中華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由蘇林美麗騎乘之車牌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蘇林美麗因此受有腦震盪症候群、左側頭
部鈍傷併皮下血腫、左踝、右腳、左手掌、右前臂、左手肘
、左髖部、前胸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蘇林美麗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洪瑞峯於警詢之供述。
㈡告訴人蘇林美麗於警詢之指訴。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道路
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各2份、監視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4張、現場照片6張。
㈣秀傳醫療社團法人高雄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雯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寧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