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2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35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箐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TRAN BI DEN(越南籍,中文名:陳壁黑)

現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專勤隊收容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TRAN BI DEN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TRAN BI DEN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高,既已廣為政府宣傳及各類新聞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雖為外籍人士,對此亦應有所認識,其竟無視於此,在酒測值達每公升0.65毫克之情形下,仍率爾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顯見被告漠視法令規範,並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其心態實不足取,所幸並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次係其酒駕初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兼衡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越南國籍人士,前因移工事由獲許入境,其居留效期至民國114年9月13日期滿,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查詢結果存卷可憑,是其現在我國係非法居留;復被告在我國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於我國境內,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予以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併予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115號
  被   告 TRAN BI DEN(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AN BI DEN(越南籍,中文名:陳壁黑,下稱陳壁黑)於
    民國115年1月31日21時前某時,在高雄市永安區某友人住家
    (詳細地址不詳)飲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
    21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20分許,
    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旁,因形跡可疑而為警攔查,發覺
    其身上散發酒氣,並於同日21時2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為每公升0.65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陳壁黑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
    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
    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 俐 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