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52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林揚奇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KHAMPHAI MONTRI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KHAMPHAI MONTRI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KHAMPHAI MONTRI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審酌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高,經政府廣為宣傳及各類新聞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雖為外籍人士,對此亦應有所認識,竟仍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仍率然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道路,顯見被告漠視法令規範,並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其心態實不足取,所幸並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次係其酒駕初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被告為泰國籍之外國人,前以移工事由入境我國,居留期限至民國116年7月4日,現任職於重盈陽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於我國現為合法居留等情,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查詢在卷可查,審酌被告所犯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且其前無犯罪紀錄,品行尚可,復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等節,信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亞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珮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231號
  被   告 KHAMPHAI MONTRI(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KHAMPHAI MONTRI(中文名:家吉)於民國115年3月7日9時
    許,在高雄市楠梓區友人宿舍(地址不詳)飲用啤酒後,其
    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13時30分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
    車上路。嗣於同日13時35分許,行經高雄市楠梓區經建路與
    興西路口時,因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而為警攔查,
    並於同日13時40分許,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
    升0.74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KHAMPHAI MONTRI於警詢及本署偵
    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
    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
    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許亞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