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俊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俊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7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扣案之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四氫大麻酚4支、扣案之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研磨器1個、喇叭空煙管1罐、加熱器1個,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書漏載後二法條,詳後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漏引或贅引相關沒收規定時,如該等物品本即可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之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72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之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於113年10月28日上午7時許在其址設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之住處施用所剩,且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鑑定後,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檢出含有大麻成分,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檢出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乙節,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並有凱旋醫院114年6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421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足認上揭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四氫大麻酚,均係違禁物,依照前揭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前揭第二級毒品大麻、四氫大麻酚之包裝袋1只、容器4支,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至聲請意旨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以及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作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的聲請依據,雖有未恰,然本院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引法條之限制,得自行適用適當之條文而為裁定,是仍應認本件聲請有理由,附此敘明。
㈢另該案扣案之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研磨器1個、喇叭空煙管1罐、加熱器1個等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四氫大麻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承在卷,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等件附卷可稽,復卷內亦無證據足認前揭扣案物上有殘留毒品之成分,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宣告沒收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堪以認定。從而,聲請人對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檢驗前毛重1.268公克、檢驗前淨重0.334公克、檢驗後淨重0.290公克。 2 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含主機)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檢驗前毛重70.031克、檢驗後毛重70.022公克。 3 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檢驗前毛重13.822公克、檢驗後毛重13.801公克。 4 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檢驗前毛重13.482公克、檢驗後毛重13.455公克。 5 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檢驗前毛重15.126公克、檢驗後毛重15.047公克。 6 研磨器1個 7 喇叭空煙管1罐 8 加熱器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