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36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杜怡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116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交簡字第246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4年12月22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狀章戳為憑,惟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115年2月27日死亡一情,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