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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3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箐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杜怡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116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交簡字第246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4年12月22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狀章戳為憑,惟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115年2月27日死亡一情,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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