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772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温柏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9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温柏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温柏盛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㈡刑之減輕:
⒈被告於偵查時自白幫助洗錢犯罪(見偵卷第41頁),且本案
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繫屬本院後,被告復未提出否
認之答辯,卷內亦無證據足認其有獲取犯罪所得,應依洗錢
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並未實際參與洗錢之構成
要件行為,其參與程度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
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959號
被 告 温柏盛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柏盛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
用作為與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可能使詐騙集團成員隱匿真
實身分,而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
,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
助詐騙集團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10月間,
在高雄市○○區○○里○○0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好鄰居門市,以i
bon交貨便寄貨方式,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寄交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供匯提詐欺所得款項使用。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
式,致鄭瑋仁陷於錯誤,匯款至温柏盛上開郵局帳戶,旋遭
提領一空,製造金流斷點,進而達到掩飾、隱匿詐騙所得之
去向及所在。嗣鄭瑋仁察覺有異,始知受騙,報警循線查獲
上情。
二、案經鄭瑋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温柏盛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鄭瑋仁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提供之te
legram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網路ATM交易明細、被告之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交易明細
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被告温柏盛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以1提供帳戶行
為,同時涉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檢 察 官 許育銓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鄭瑋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8日某時許,透過臉書社群軟體、telegram通訊軟體,以暱稱「彤彤」、「靜怡專員」與鄭瑋仁聯繫,佯稱:欲交友見面,以選購認證金額方案、完成認證始可退款為由,指示先行匯款,又以流程有誤,須再匯款始可解鎖云云,致鄭瑋仁於錯誤。 114年10月19日13時58分 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