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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680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黃志皓呂典樺許博鈞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智遠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570號、第21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犯罪事實二之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智遠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犯罪事實二之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公然侮辱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許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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