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34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林昱志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瑞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蘇林美麗告訴被告洪瑞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查,依照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6467號
  被   告 洪瑞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瑞峯明知未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不得駕車,仍於民國114年9
    月18日5時30分許,無照騎乘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
    高雄市路○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中華門市由北往南方向起駛
    ,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
    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依當時天候
    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
    好等情,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撞上沿
    中華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由蘇林美麗騎乘之車牌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蘇林美麗因此受有腦震盪症候群、左側頭
    部鈍傷併皮下血腫、左踝、右腳、左手掌、右前臂、左手肘
    、左髖部、前胸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蘇林美麗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洪瑞峯於警詢之供述。
 ㈡告訴人蘇林美麗於警詢之指訴。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道路
    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各2份、監視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4張、現場照片6張。
 ㈣秀傳醫療社團法人高雄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雯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寧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