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364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于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彥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調偵字第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彥儒於民國113年4月15日9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高雄市路竹區中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保民路口往南50公尺處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此而貿然前行,適有告訴人江知優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慢車道行駛於前方,雙方發生碰撞,致江知優受有左側近端肱骨開放性骨折、左側遠端橈骨骨折、左側髕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民國115年6月3日在高雄市路竹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此有高雄市路竹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審交易卷第37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