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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30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箐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仲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2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仲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補充更正為「朱仲綾於民國114年9月21日2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第3至5行「明知其甫施用毒品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注意及操控能力將明顯降低,仍基於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更正為「明知其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竟枉顧共同使用道路公眾之安全,基於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倒數第4行補充採尿送驗時間為「同日2時15分許」、倒數第1行補充更正為「陽性反應,而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均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始悉上情」;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並補充理由如下,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補充理由

㈠被告朱仲綾於偵查中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駕駛上開車輛為警查獲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最後一次施用毒品之時間為114年8月23日,是施用愷他命等語(偵卷第27頁)。惟查,經警對被告所採集之尿液送檢驗,檢驗結果呈愷他命1497ng/mL、去甲基愷他命2662ng/mL、4-甲基甲基卡西酮11600ng/mL、4-甲基麻黃鹼1960ng/mL陽性反應之事實,有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327)、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327)、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資料附卷可稽。又人體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於72小時內,約有90%排泄於尿液中,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已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91年9月23日管檢字第109652號函闡述甚明,亦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故被告本案係於114年9月21日2時1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實行本案犯行等節,應堪以認定。

㈡按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行政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訂定發布「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於同日生效。其中愷他命代謝物,規定為:㈠愷他命:100ng/mL;㈡去甲基愷他命:100ng/mL,同時檢出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時,兩種藥物之個別濃度均低於100ng/mL,但總濃度在100ng/mL以上者;㈢4-甲基甲基卡西酮:50ng/mL;㈣4-甲基麻黃鹼:50ng/mL。經查,被告之尿液送驗後,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4-甲基麻黃鹼均呈陽性反應,且濃度為愷他命1497ng/mL、去甲基愷他命2662ng/mL、4-甲基甲基卡西酮11600ng/mL、4-甲基麻黃鹼1960ng/mL,是已逾越行政院所公告之濃度值。則被告所辯情詞,委無可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知悉施用毒品,將會導致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未施用毒品時為薄弱,精神狀態亦迥異於常人,竟於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仍率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顯見其漠視法令規範,並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心態實不足取,所幸並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復考量其前有因毒駕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考量其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查扣案之依托咪酯菸彈1顆、毒品咖啡包16包及愷他命1包,固均為本案查扣之物品,惟與本案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駕車之犯行無關,爰皆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2890號
  被   告 朱仲綾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仲綾於民國114年9月21日2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
    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後,明知其甫施用毒品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注意及操
    控能力將明顯降低,仍基於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於114年9月21日1時21分前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下車本案汽車)搭載溫琇如、溫○如(00年00月生
    ,真實姓名詳卷)、林世凱上路,嗣於同日1時21分許,行經
    高雄市旗山區延平一路與大仁街口時,經警發現本案汽車係
    遭侵占之車輛而攔檢盤查,經查發現其為通緝犯,遂將其逮
    捕並附帶搜索,當場在本案汽車後座查獲依托咪酯菸彈1顆
    、毒品咖啡包16包及愷他命1包(持有毒品部分,經警另案移
    送),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愷他命(濃度149
    7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2662ng/mL)、4-甲基甲基卡
    西酮(濃度11600ng/mL)、4-甲基麻黃鹼(濃度1960ng/mL)
    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朱仲綾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溫琇如、溫○如、林世凱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
    0U0327)、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
    始編號:0000000U0327)。
(四)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
    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
    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
    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而關於尿液所含毒品
    濃度值標準,經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
    9B號公告如下:愷他命濃度為100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為
    100ng/mL、4-甲基甲基卡西酮濃度為50ng/mL、4-甲基麻黃
    鹼濃度為50ng/mL。本件被告之驗尿結果數值業如前述,已逾
    上開標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檢 察 官 施家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字第308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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