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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5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箐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SOMKALA NIPHON男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1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SOMKALA NIPHON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更正為「於民國114年11月1日11時至22時55分前間」、第4行上路時間補充為「仍於同日22時55分稍前某時許」外,其餘均引用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SOMKALA NIPHON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高,既已廣為政府宣傳及各類新聞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雖為外籍人士,對此亦應有所認識,其竟無視於此,在酒測值達每公升1.21毫克之情形下,仍率爾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所為非是;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本次係其酒駕初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暨被告自述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被告為泰國籍之外國人,前以移工事由入境我國,居留期限至民國115年4月22日,現任職於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於我國現為合法居留等情,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在卷可查,審酌被告所犯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且其前無犯罪紀錄,品行尚可,復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等節,信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1229號
  被   告 SOMKALA NIPHON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SOMKALA NIPHON(中文名:尼彭)於民國114年11月1日11時
    至22時55分間,在高雄市路○區○○路00○0號住處飲用泰國米
    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飲畢後,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
    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55分許,行經高雄市湖內區大湖東路
    500巷時不慎自摔倒地,經警據報前來處理,而於同日23時38
    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21毫克,始查悉上
    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SOMKALA NIPHON於警詢及偵查中坦
    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
    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現場
    照片20張、密錄器影像截圖1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蘇 恒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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