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
- 原告
- 吳正忠
- 被告
- 黃鈺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47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鈺婷被訴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吳正忠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