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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訴字第11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黃志皓呂典樺許博鈞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麗珍
輔佐人

即被告之女 郭采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9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麗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許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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