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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26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林新益白覲毓李昭華

被告
翁家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翁家偉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且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爰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白覲毓

                   法 官 李昭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佳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269號於民國 115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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