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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8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庭安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皇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0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盧皇霖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加熱菸1支(含菸彈1顆及加熱菸機台1個,檢驗後毛重42.929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扣案物補充為「第二級毒品大麻加熱菸1支(含菸彈1顆及加熱菸機台1個,檢驗後毛重42.929公克)、K盤1個、手機1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盧皇霖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之說明

㈠扣案大麻之加熱菸1支(含菸彈1顆及加熱菸機台1個,檢驗前毛重42.971公克,檢驗後毛重42.929公克),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則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㈡至扣案K盤1個、手機1支,尚無證據證明為被告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庭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0830號
  被   告 盧皇霖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皇霖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
    意,於民國114年6月11日7時17分許前之某時,在高雄市三民
    區某KTV,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以不詳之對價,取
    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加熱菸1支而持有之。嗣於114年6月
    11日7時1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5住處,因
    另案為警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加
    熱菸1支(含菸彈1顆及加熱菸機台1個,檢驗後毛重42.929
    公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皇霖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其為警扣案之加熱菸1支,經送驗後,確檢出第二級毒品
    大麻成分乙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7
    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455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
    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菸彈1顆,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扣案之加熱菸機台1個,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檢 察 官 蘇 恒 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843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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