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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2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孫文玲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安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32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74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鄭安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鄭安宥知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逾量,竟仍基於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3日18時前某時許,在不詳地址,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愷他命(Ketamine)34包及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95包(總純質淨重詳如附表所示),欲供己施用而持有之,嗣於114年7月3日18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區○○路000○0號前發生車禍(所涉公共危險部分,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警到場後察覺有異,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安宥於偵查及本院審判程序中均坦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在場人陳宥綸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逾量。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純質淨重合計約87.025公克,已達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健康及社會秩序戕害甚鉅,仍漠視毒品之危害性為供己施用而持有本案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動機,及持有之數量、期間、種類及總純質淨重;衡以被告自始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及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所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均不予揭露,易卷第47頁);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固有明文,惟前開規定所指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揆諸前揭實務見解,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用以盛裝前開物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韋志提起公訴,檢察官倪茂益到庭執行職務。

附論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麥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物品 鑑定結果 1 愷他命34包 1、驗前總淨重87.1公克。 2、隨機抽取編號15鑑定,淨重4.8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4.7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約84%。 3、依據抽測純度質,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3.16公克。 2 咖啡包95包 1、驗前總淨重約312.975公克。 2、抽取編號1-6檢驗,檢驗前淨重2.34公克,檢驗後淨重1.93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純度約4.43%。 3、推估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3.86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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