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0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新益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及1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月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18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13年度審原易字第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