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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92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新益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錦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錦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錦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並於民國109年2月28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另案殘刑1年1月7日及觀察、勒戒處分,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18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7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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