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99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淯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淯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淯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及1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另案觀察、勒戒處分,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38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