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075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虹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虹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並有卷存證據可佐,已足以認定其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