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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075號

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毛妍懿簡汶珊簡祥紋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虹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虹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並有卷存證據可佐,已足以認定其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簡汶珊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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