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林新益白覲毓邱瓊茹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被告
余松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14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松柏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臺南市○○區○○里○○○00號之9」。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余松柏前經本院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街000號,現因該址租賃契約屆期終止,聲請人欲搬遷至其父親之住所即臺南市○○區○○里○○○00號之9,爰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等語。

二、按限制住居處分,乃對於有羈押之原因而無羈押必要之被告,命令住居於現在之住所或居所,不准遷移,或指定相當處所,限制其住居,而免予羈押或停止執行羈押之方法,此處分之目的在於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防止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之自由。是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生活、經濟或其他因素,而有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之需要,法院應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街000號。茲因聲請人以上情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並提出戶籍謄本及租屋證明為證,本院審酌對聲請人所為限制住居處分,旨在確保其能按時接受審判,並防止逃亡而非限制居住自由,聲請人既已陳明上開事由,而表明有變更原限制住居處所之必要性,且其事由尚屬正當,因認上開聲請尚無礙於前開對聲請人限制住居之目的,爰准予變更聲請人限制住居之處所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白覲毓

                  法 官 邱瓊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