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319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彥甫
- 選任辯護人
- 蔡睿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188號、第3762號、第5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5年7月2日,對告訴人林偉銘受騙部分移送併辦,且辯護人亦為被告表稱有意願就告訴人林偉銘受害部分一併於本案調解、處理之意,考量告訴人林偉銘受騙部分未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一併審理,為保障告訴人林偉銘之訴訟及受償權益,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