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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9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洪柏鑫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秉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軍偵字第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謝秉燊前因涉嫌出資成立共犯謝秉燊、曾萬青、張仕杰、蘇濬洋、林楷勳等人所屬之詐欺組織;及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共犯謝志鴻於民國111年6月某時許,依共犯曾萬青指示,以永靖企業社名義申辦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共犯許昀涵則於111年6月某時許,依共犯曾萬青指示,以強力企業社名義申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共犯謝志鴻、許昀涵分別將上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均交予共犯曾萬青、蘇濬洋,以供上述集團使用。嗣上述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間,以LINE聯繫告訴人王士豪,並佯稱:可下載「德勝APP」及依指示操作匯款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限於錯誤,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旋遭上述集團成員按附表所示之方式層轉,終分別由共犯謝志鴻、許昀涵依共犯張仕杰之指示,於附表所示時、地,臨櫃提領所示款項後,繳回至上述集團之水房予共犯張仕杰、謝秉燊及林楷勲,而涉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984、12183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於114年12月11日以114年度原訴字第83號受理並繫屬等節,有上揭詐欺案件起訴書、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審諸本案追加起訴意旨所指,被告參與之詐欺組織成員、分工負責之內容、其他共犯之參與情節、所涉及之告訴人及犯罪時間等節,均與上揭詐欺案件別無二致,堪認係屬同一案件。又本案係於115年1月14日繫屬本院,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係於上揭詐欺案件已繫屬本院後,就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所涉上揭詐欺案件,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段可芳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柏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匯入之第一層帳戶/匯入時間/匯入金額 第二層帳戶/匯入時間/匯入金額 第三層帳戶/匯入時間/匯入金額 第四層帳戶/匯入時間/匯入金額 提領時間/金額 備註 董韋智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0日11時52分許/300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783號判決有罪確定) 王俊勝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0日11時52分許共3筆/共299萬9200元 (經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057號判決有罪確定) 強力中信帳戶/111年8月10日12時1分許/149萬3600元 永靖中信帳戶/111年8月10日12時11分許/299萬元 111年8月10日13時10分許/臨櫃提領299萬元 謝志鴻提領   強力中信帳戶/111年8月10日12時8分許/150萬6000元 (許昀涵此部分所涉詐欺取財等罪嫌,由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17222號併辦)    李明芳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7日12時21分許/300萬元 (李明芳現遭發布通緝中) 林瑞祥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7日12時26分/100萬元 蘇濬洋以萬凡企業社名義申辦中國信託帳號822-中信帳戶/111年8月17日12時29分許/150萬15元 強力台新帳戶/111年8月17日12時33分許/165萬 111年8月17日13時10分許/臨櫃提領314萬元 許昀涵提領,蘇濬洋部分另由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軍偵字第163號偵辦中  林瑞祥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8月17日12時27分/199萬9000元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5673號,因判決確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永靖中信帳戶/111年8月17日12時30分許/149萬9000元 強力台新帳戶/111年8月17日12時35分許/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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