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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選簡字第1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簡汶珊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亮圻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選偵字第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5年度選易字第1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亮圻犯以網際網路以公職人員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扣案之虛擬貨幣USDC幣746.49顆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亮圻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之1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以公職人員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被告就公職人員選舉結果,於民國115年4月12至14日間,數次下注之行為,係基於單一賭博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竟以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結果為標的,以網際網路之方法下注賭博財物,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並將選舉結果物化為投機標的,易誘發後續賄選、操弄民意等扭曲選舉本質之行為,對選舉公平性及社會信賴造成潛在危害;復斟酌被告自始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簽賭之次數、賭博之金額;並酌以被告無前科犯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見警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扣案之USD Coin(USDC)746.49顆部分(已轉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虛擬資產監管平台之錢包,錢包地址詳如附件),為被告出售下注標的之所得,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USD Coin(USDC)0.3顆部分(746.79顆-746.49顆=0.3顆),卷內無證據證明為本案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簡汶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可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之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
財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
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財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選偵字第1號
  被   告 林亮圻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亮圻明知民國115年11月28日將舉辦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
    舉(包含直轄市長、縣市長、議員等)投票,而對於公職人
    員選舉,不得以選舉結果為標的進行賭博,且知悉境外預測
    市場平台「Polymarket」網站,限制臺灣地區用戶使用,竟
    仍基於以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之犯意,於11
    5年4月上旬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住處,接續
    使用電腦或手機上網,先以Nord VPN 虛擬私人網路規避地
    區限制,偽以日本地區之IP位址連結至「Polymarket」網站
    ,再以其申設之MetaMask錢包地址「0xF26F1be00000000D8F
    8b6A055f2bed4b39310a30」註冊Polymarket帳號「p3eFbv0H
    3b」,以此作為其賭博行為之操作工具。復於115年4月7、8
    、9日,透過其名下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000」分別將新臺幣(下同)5萬、9萬5000元及15萬元,共
    計29萬5000元轉入其申辦之MAX交易所帳號(帳號:bayboy8
    210000000il.com)內,購買等值之加密貨幣USDC(美元穩定
    幣)1557.82枚、2979.83枚及4707.36枚,共計9245.01枚,
    並將前揭USDC轉入其Polymarket網站給予帳號「p3eFbv0H3b
    」之入金錢包地址「0xa3234f42b1ede46982bded410b08b0fb
    a29670ba」,再由Polymarket平台系統自動轉入其Polymark
    et帳號交易用之錢包地址「0Z000000000d73ef77e07105a3d9
    fefc26bec78f62」內,作為賭博本金,於115年4月12至14日
    期間,選擇「2026Taiwanese Local Elections:Party Win
    ner」(2026臺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哪個黨派獲得席位最
    多)為下注標的,下注3次國民黨YES(贏),累積下注份數72
    .5份,並以每份0.826 USDC之價格押注買入(即市場隱含該
    結果發生機率為82.6%,相當於1賠1.211倍之賭博賠率,押
    中每份可獲利0.174 USDC)共計約59.885USDC(折合約1890.
    72元);下注6次民進黨NO(輸),累積下注份數810.3份,並
    以每份0.843USDC之價格押注買入(即市場隱含該結果發生
    機率為84.3%,相當於1賠1.186倍之賭博賠率,押中每份可
    獲利0.157 USDC)共計約683.0829 USDC(折合約2萬1,566.6
    3元),兩標的共計下注742.9629枚USDC(折合新台幣約2萬3,
    457元),復於115年4月15日將所有標的賣出,共獲得746.49
    枚USDC(約折合2萬3559元)。嗣於115年4月23日17時許,經
    警在林亮圻上開Polymarket網站帳號「p3eFbv0H3b」扣得74
    6.79枚USDC提領至其持有之MetaMask錢包地址「0xF26F1be0
    0000000D8F8b6A055f2bed4b39310a30」後,再轉入本署虛擬
    資產監管平台之錢包「0x0000000c53CF830f26C448128A0448
    1a1fD2df26」(txhash:0xcda4f56fce51a0b7250eccd09bf5bc
    289f7c761c94876da1033d8e3076b9b8af)。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林亮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以上揭方式,以115年公職人員選舉結果為賭博標的而賭博財物之事實。  ㈡ 1.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日程表、員警勘查採證電腦截圖資料、永豐銀行開戶暨交易明細資料、網路銀行IP登入紀錄、Maicoin(MAX)交易所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入金紀錄、提幣紀錄、IP登入紀錄、行動門號及IP使用者基本資料、相關幣流分析截圖說明報告各1份 2.扣案之746.79枚USDC 1.被告於上揭時地,以上揭方式,以115年公職人員選舉結果為賭博標的而賭博財物之事實。 2.佐證被告在「Polymarket」網站選擇「2026Taiwanese Local Elections:Party Winner」(2026直轄市縣市首長選舉,哪個黨派獲得席位最多)為下注標的,入金USDC買入、賣出後,其「Polymarket」帳號尚存交易後之犯罪所得746.79枚USDC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之1第2項、
    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嫌。被告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以相同方式賭博財物,侵
    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扣案之746.79枚USDC係被告之犯
    罪所得,且為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4項規定宣告沒收。末請審酌被告雖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
    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自願繳回犯罪所得746.79枚USDC
    ,惟公職人員選舉攸關民主制度之核心價值,「Polymarket
    」網站已經設定屏蔽來自臺灣之IP,被告卻仍偽以日本地區
    之IP上網至該網站,以政黨於115年底九合一選舉之得票輸
    贏為標的,透過網際網路下注賭博財物,實現將選舉結果物
    化為投機標的,易誘發後續賄選、操弄民意等扭曲選舉本質
    之行為,對選舉公平性及社會信賴造成潛在危害,法益侵害
    程度非輕,況被告利用網際網路跨越區域限制進行賭博,易
    有高度隱匿性、仿效性,較諸實體賭博更難查緝,危害尤鉅
    ,是綜合被告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及其責任程度,
    建請量處適當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嚴維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選簡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