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026號
- 原告
- 阮盈溱
- 被告
- 陳郁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如附件。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此有上揭案件審判筆錄在卷可憑。又原告於115年6月4日,始就上揭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見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即明,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於法不合,復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