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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36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狄建陳姿樺洪舒芸

原告
黃彥堯(原名黃瑞献)
被告
陳綵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被告陳綵柔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23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黃彥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洪舒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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