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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56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瑾雯蔡凌宇林昱志

原告
姜羽柔 (住居所詳卷)
被告
陳濠

簡宇興

許清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蔡凌宇

法 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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