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冠欣礦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秀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4萬0,2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