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2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隆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長展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祥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明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3,4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