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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2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嘉惠劉建利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隆豐
被上訴人
即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祥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3,4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劉建利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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