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4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46號
- 原告
- 詠基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遲銘偉
- 訴訟代理人
- 張仕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宜鈞
- 被告
- 長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瀚民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湘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被告對本院所詢管轄問題意見,分別表示請依法處理、沒有意見等語,次查原告依兩造間工程材料合約書,請求被告返還工程保留款,之前係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該合約書第12條亦約定以被告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6頁),而兩造所在地分別為高雄市大寮區、苓雅區,其法院均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且本件俱無民事訴訟法所定得由本院管轄之事由,是以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